发布时间:201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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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方案》指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大幅提高,我国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环境隐患日益突出,已经成为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制约因素。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可以有效改善城乡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方案》提出,2020年底前,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确定的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的城区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鼓励各省(区)结合实际,选择本地区具备条件的城市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各地新城新区应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和企业是实施强制分类的主体,负责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于2017年底前制定出台办法,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其中,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同时参照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再选择确定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等强制分类的类别。未纳入分类的垃圾按现行办法处理。
《方案》指出,城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引导居民自觉、科学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对有关单位和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应选择不同类型的社区开展居民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示范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完善地方性法规,逐步扩大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实施范围。
《方案》提出,要加强生活垃圾分类配套体系建设,建立与分类品种相配套的收运体系,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完善与垃圾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理设施;探索建立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同时,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加快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法律制度,推动相关城市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明确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要求,依法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及站点建设相关标准,确保“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这一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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