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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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优就转基因食品问题,查到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规定,利用转基因生物原料直接生产的食品,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显着标示。
《条例》明文禁止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购、使用、运输、贮存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非食用物质,也不能使用回收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并且,禁止在食品添加剂中添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另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构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和保存进货查验等信息,记录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食品来源可寻、去向可追、责任可究。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生产经营企业应采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追溯体系建设。《条例》支持食品行业协会等社会第三方投资建设追溯信息平台。
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暗示功效
此外,保健食品只可标注注册证书批准的保健功能。除了保健食品的其他食品,不可以任何形式、在任何载体上明示或暗示功效。
如今,许多食品广告打出“无添加”的广告,证明其健康程度,然而其“无添加”的物质往往是专业名词,让人摸不到头脑。对此,《条例》做出限制性要求:根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不得在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上宣扬“不添加”“不含有”等字样。对于国家尚未批准的转基因食品和原料,也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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