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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食品广告不得宣称“不添加”

发布时间:2016-10-27

阅读次数:219

 小优近日特别关注了食品安全,国务院法制办10月19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不得在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上宣称“不添加”、“不含有”等字样,下面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这份修订草案。

  要建立安全追溯体系: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和保存进货查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不安全食品须召回 召回实施分级管理:

在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方面,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召回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不安全食品开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工作。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实施分级管理。其中,一级召回规定: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

标签说明书、广告、转基因食品须显著标示,不得宣称“不添加”等:

使用转基因生物原料直接生产的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显著标示。转基因食品的标示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不得在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上宣称“不添加”、“不含有”等字样。对于国家尚未批准的转基因食品和原料,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等。

保健食品只能标注注册证书批准的保健功能:

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载体上明示或者暗示功效。

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产品名称、标签应当真实规范、科学准确、通俗易懂、清晰易辨,如实标注原料的具体来源,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语言,不得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广告不得进行含量和功能宣传。